问题 | 二手房交易几年可以过户 |
释义 | 二手房只要取得房产证就可以过户。二手房过户到不动产所在地的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就能证明房屋的权利归属和内容。所以,二手房只要取得了完全产权在任何时候都是可以过户的。 一、二手房更名费多少钱 二手房在交易的过程中,需要收取的费用就很多,大部分的二手房过户交易税费就是指在二手房交易的这个过程中,由税务部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各类税费,其中大概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费附加税等。契税(由买方支付):按国家相关方面的一些规定,进行房屋买卖就要向国家方面缴纳相关的契税,无论是买卖商品房还是存量房都是必须要缴纳的。一般住宅类的二手房过户房屋标准会按房款的总价的1%-3%来交纳契税,其中具体的比例会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来浮动。此外还包含有房屋权登记费、买卖合同公证费、房屋评估费、房屋产权登记费等。 二、二手房过户都需要哪些手续 买卖二手房过户需要的手续有: 1、买方要对房子的产权进行调查,审查房屋产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 2、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3、买方找专业的评估公司对房产进行评估。 4、如果要办理贷款,那就向银行提交申请,如果是组合贷款则要同时向公积金中心和银行提交申请。 5、按揭办理完毕后,买方要注意注销该物业的他项权证。 6、买方将买卖合同交到房管部门产权交易中心,并拿到受理单。 7、买方凭受理单到农税中心缴纳相关税费,拿契税完税证。 8、买方凭完税契证到土管部门办理国土证。 9、买方凭完税契证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即办理房屋产权证。 三、二手房子过户费谁出 房屋产权过户是卖房人的法定义务,相应的费用也依法应由卖房人承担。因此,过户发生的费用,双方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法定交纳。买方承担的税费包括:交易服务费,交易印花税,契税,产权转移登记费;卖方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所得税,交易印花税,土地出让金,营业税及附加税,交易服务费。 一、二手房买卖过户费由谁承担 二手房买卖过户费并不都是买方承担的,二手房过户费用是分成两部的,一部分是卖家出,另一部分是买家出。 卖方需要缴纳的二手房税费: 1、个人所得税:普通住宅房屋成交总额的1%或利润部分*20%;非普通住宅 房屋成交总额的2%或利润部分*20%; 2、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 05%; 3、土地出让金: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 4、营业税及附加税: (1)普通住宅5年内:房屋成交总额*5.55% ; (2)5年或5年以上:免征 ; (3)非普通住宅5年内:房屋成交总额*5.55%; (4)5年或5年以上:差额 *5.55% ; 5、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买方需要缴纳的二手房税费 1、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2、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 05%; 3、契税:成交价或指导价(高者)*1.5%; 4、产权转移登记费:80元。 二、二手房过户的流程: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签完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后买卖双方都需要到税务机关去交税,这些费用该谁承担税务机关就会向谁收取,绝不可能全部让买方支付。另外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房产证过户是必不可少的流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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