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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文化传媒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释义
    文化传媒公司税收优惠政策为有限公司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8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8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特大企业一事一议,蕞高可获奖励90%。
    传媒公司经营范围如下:
    1、互联网信息服务,出版物批发、零售,演出经纪;
    2、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文艺表演,餐饮服务,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3、经营电信业务,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影视策划,电脑动画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包装装潢设计;
    4、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5、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市场调查,经济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文艺创作,文艺表演;
    6、从事文化经纪业务,演员经纪业务,从事体育经纪业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礼仪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包装服务;
    7、翻译服务,企业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
    8、数据处理,航空机票销售代理,代售火车票,接受委托代售门票,租赁舞台灯光、音响设备;
    9、租赁体育用品,出租商业用房,出版物批发、零售,版权贸易等。
    税收优惠形式如下:
    1、减税:减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减征,是为了给予某些纳税人以鼓励和支持。税收减征都是按税法规定进行的;税收减征的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比例减征法,即按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税。二是减率减征法,即用减低税率的办法来体现减征税额。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外国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免税: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也是鼓励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特定行为的一种措施。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免税与免征额不同,所谓免征额是指从征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免征额不属于税收优惠,它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不对谁形成优惠,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一个要素;免税与起征点也不同,起征点是对征税对象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按全部数额征税。例如,我国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200元至800元;按照次征收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起征点。不超过起征点的不课税,超过起征点的,就营业额的全额课征,不会从全额中扣除起征点。起征点看起来似乎是一种税收优惠,但实际上,是为了照顾应税收入较少的纳税人,其目的是为了使税收政策符合合理负担的原则,起征点也是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
    3、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指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对出口企业已出口商品原来所承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该项货物的退税;
    4、先征后退:先征后退是先依据税法,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征收上来,再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的措施。例如,1994年税制改革后,曾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流转税超税负返还,即先根据统一的流转税法规对其征税,然后再返还其在新流转税制下的税负超过原流转税制下税负的差额。
    综上所述,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随着时间、地区和税法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请以最新的法律规定为准。同时,建议您可以向税务机关咨询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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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3: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