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对法人名誉权侵权损害的事实进行认定? |
释义 | 侵害企业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形象的社会评价降低;二是间接的财产损害。 1、社会评价降低是企业法人名誉损失的主要后果,其结果是: (1)消费者或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企业产生不良的看法,降低对企业产品、服务的信任,甚至对其进行不利的议论、评论或攻击; (2)给企业交易带来信用危机,直接影响受害企业与合作伙伴、交易对象之间的交易关系,甚至被孤立; (3)影响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的其他便利条件,例如相关单位的支持等。认定这一问题的标准。在英美法中,确定了公示原则,即只要因被告的过错而使其诽谤行为传播给第三人,为第三人所知悉,即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名誉侵权。这一点值得我们吸收。 2、财产损害包括: (1)企业为了恢复侵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刊登声明以澄清事实等; (2)针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或其他救济方式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受害企业因名誉损害、社会评价降低所造成的经营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等等。财产损害是企业社会评价降低带来的间接结果。 一、法院名誉权被侵犯的认定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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