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股东代表诉讼以股东为原告。符合公司法规定情形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股东,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