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差异 |
释义 |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审理对象、提起主体、提起条件、提起期限、审判适用程序和审判结果能否加刑。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已生效案件,由最高法院等提起,可以加重或减轻判决;二审程序审理未生效案件,由上诉人或检察院提起,不需要理由,裁判不能加刑。 法律分析 1、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 2、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 3、提起的条件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诉。 4、提起期限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以外,没有期限限制;提起二审程序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 5、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以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第一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使用第二审程序审判。 6、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可以是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时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 结语 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在审理对象、提起主体、提起条件、提起期限、审判适用程序以及审判结果能否加刑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已生效案件,主体为最高法院和检察院,提起需满足错误认识和适用法律的条件,无时间限制;而二审程序审理未生效案件,上诉人无需理由,需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结果可减轻或加重刑罚,而二审程序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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