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中止审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二、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三、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四、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五、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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