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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第四十九条是什么?
释义
    一、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1、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动植物的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其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的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2、法律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二、民事义务是强制性的吗义务乃是一种法律约束,学界对此并无异议,但就其约束性之具体内涵而言,存有不同意见。其核心分歧在于民事义务是否具有强制性、制裁性。持义务与责任融合说一方认为,民事义务的约束性,实质上是源于法律对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如果义务负担者不履行其所负担的义务,义务中所具有的强制性就会显现出来。民事义务的制裁性主要体现在义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上,即义务负担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上,是义务“制裁性”的延伸而已。
    你好!强制性产品认证第四十九条是什么?
    一、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1、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动植物的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其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的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2、法律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二、民事义务是强制性的吗义务乃是一种法律约束,学界对此并无异议,但就其约束性之具体内涵而言,存有不同意见。其核心分歧在于民事义务是否具有强制性、制裁性。持义务与责任融合说一方认为,民事义务的约束性,实质上是源于法律对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如果义务负担者不履行其所负担的义务,义务中所具有的强制性就会显现出来。民事义务的制裁性主要体现在义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上,即义务负担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上,是义务“制裁性”的延伸而已。
    什么是强制性法律规定
    , 1、法律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相对。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2、举例: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得转让”,若甲、乙均分属两个不同的集体村民组织,甲与乙签定一份买将宅基地的合同,约定甲将自有宅基地一块转让于乙。甲、乙之间的合同约定则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3、强制性规定随处可见,在法律条文中多表现为:不得……,禁止……,等等,不胜枚举。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别是什么1、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别如下:(1)管理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此类规定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2)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商标认证主体是什么
    商标认证主体一般是商标局,发生争议后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来评定。根据《商标法》第28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以及第34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商标认证主体一般是商标局,发生争议后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来评定。
    什么是不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质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分为劣质产品和处理品。对劣质产品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判定:一是看其是否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是劣质产品。如电冰箱不符合国家用电安全标准,该电冰箱为劣质电冰箱;二是看其是否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具备使用性能的是劣质产品。如电冰箱不制冷,该电冰箱为劣质产品。劣质产品不得出厂销售,更不得冒充合格产品出厂。处理品是指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有使用价值,但产品在使用性能上有瑕疵,或者产品的质量与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所规定的质量指标、产品说明中明示的质量指标,以及以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的产品。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难免会生产出一些残次品,这些产品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出厂销售。但这类产品出厂时,必须向消费者明示该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不得将这类产品冒充质量合格的产品出厂销售。
    什么是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制度?
    《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检验合格制度包括:(1)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产品质量“合格”,是指产品的质量指标符合有关的标准和要求。(2)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质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违反法律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将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该内容由 邵彦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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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3:4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