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会判缓刑吗? |
释义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判刑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行为人动机卑鄙,刊载的内容歪曲了历史或者纯粹是谣言,刊载的内容污秽恶毒,或者是多次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等或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的构成犯罪。 一、恶意辱骂构成什么罪 恶意辱骂不一定构成犯罪,一般辱骂行为只是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构成民事侵权责任,不算犯罪。恶意辱骂还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恶意辱骂且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一、恶意辱骂他人的,受害者可以要求辱骂他人者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恶意辱骂行为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构成民事侵权责任,需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因此,受害者可要求恶意辱骂的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二、恶意辱骂他人的,可能需承担行政责任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恶意辱骂有可能构成侮辱罪。 (一)侮辱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 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 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即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 (二)侮辱罪的刑事责任 1、恶意辱骂诋毁别人,如果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镑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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