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急性肝功能衰竭手术费用,是否合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赔手术费用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既往病史不一定是合理的拒赔理由。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是,不影响被保险人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不得免除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法定赔偿责任。 3.《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拒绝赔偿的,应当向被保险人书面说明理由。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就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如果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急性肝功能衰竭手术费用,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也不能违反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合理的拒赔理由,被保险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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