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几年? |
释义 |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然人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加50年,合作作品为最后死亡的作者死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品发表权保护期为50年,复制权和发行权保护期也是50年,未发表作品不再保护;视听作品的保护期与之相同。 法律分析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如下: 1、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3、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拓展延伸 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计算方式及相关规定 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计算方式及相关规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从著作权人创作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大多数国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通常为作者终身加上一定年限。例如,在中国,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70年;而在美国,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70年或作品首次发表后的95年,以较短的期限为准。在保护期限届满后,作品将进入公共领域,可以自由使用和传播。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作品,如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等,其保护期限可能有所不同。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合作作品、匿名作品等,其保护期限也可能有特殊规定。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咨询当地专业律师或版权机构以获取准确的计算方式和相关规定。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作品和著作权人身份有所不同。自然人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合作作品则以最后一位作者的死亡后五十年为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保护期为五十年,但未发表的作品不再受法律保护。视听作品的保护期也为五十年。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计算方式和规定可咨询当地专业律师或版权机构。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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