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贴现和再贴现的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票据贴现与再贴现的区别在于,办理贴现的主体和对象不同。票据贴现指的是承兑汇票的持有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了银行。银行在扣除贴现利息后,将剩余的资金支付给票据承兑人。再贴现指的是当商业银行在资金不足时,将已贴现但是仍未到期的票据,贴现给中央银行,从而获得资金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票据未到期除了转让给他人外,也可以转让给银行。票据的贴现为票据持有人提供了融资,有利于其资金的周转。再贴现发生在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业务。 法律依据:《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 票据代理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 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 票据签章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八条 票据金额的记载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 票据的记载事项及其更改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十条 票据与其基础关系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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