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司法建议书的规定 |
释义 | 一、司法建议书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三部分。 首部包括:法院名称、司法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编号、主送单位(被建议单位)名称。 主文包括: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或者相关调研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的具体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尾部包括:院印和日期。如需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列明抄送单位全称。 二、个案、类案司法建议书由所涉案件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综合司法建议书可以由有关综合性部门或者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司法建议书起草完成后,交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签发。向党政机关发送的重要司法建议书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院长签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对其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法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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