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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人自白与证人证言不一致,如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释义
    法律分析: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自白和证人证言都是证据之一,但自白和证言不一致时,往往会引起法律麻烦。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1.被告人自白必须真实。被告人自白是指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罪和说明,因此必须真实。如果自白不真实,将会导致不必要的麻烦。
    2.证人证言必须可信。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因此必须可信。如果证人证言不可信,将会导致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被告人有权对起诉书的指控提出答辩,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申辩,有权进行辩解和申诉,并有权自愿放弃或变更辩护人。
    第七十六条 刑事诉讼中贯彻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一百条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应当在法定程序中收集,经过审查,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并作出认定。
    总之,被告人自白和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都具有重要作用,但必须真实可信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被告人应该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如实说明,证人应该陈述真实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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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1:4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