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格式合同一般有什么特殊性 |
释义 | 格式合同是指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另一方只能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具有广泛性、持久性、细节性和不可协商性。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条款的制定方具有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无效条款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欺诈、胁迫和不公平免除义务、加重责任等。 法律分析 格式合同具有以下特殊性: 1. 要约广泛、持久、细节具体。 2. 条款不可协商。 3. 双方经济和法律地位不平等。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因此,对于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 要约向公众发出,规定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 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 条款的定型化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 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 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一般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 具有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的事项。 2. 具有欺诈或胁迫情形,同时损害国家利益的。 3. 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免除自己的义务或加重对方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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