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定做人的主要义务有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符合约定数量和质量的材料;定作人在接到原材料不合格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补齐或者更换原材料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