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应提交什么资料 |
释义 |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2、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或者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 (1)所在建设工程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所在建设工程已经消防设计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需在备案系统上查询到该建设工程已抽查合格;若抽查不合格,则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复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 (3)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所在建设工程属1998年9月1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一、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时验收的内容有哪些?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由建设单位在提交备案文件资料前按实填写。 (二)备案目录由备案部门填写。 (三)工程概况 1、其中备案日期:由备案部门填写。 2、竣工验收日期: (1)与《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验收日期一致。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提交验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提交验证)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 (5)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 (四)单位工程验收通知书 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项目主监员签名,并要求详细填写参建各方验收人员名单,其中包括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人员。 (五)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1、由建设单位交施工单位填写,并经各负责主体(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签字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送质监站审核通过后,提交一份至备案部门。 2、验收意见一栏,须说明内容包括:该工程是否已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各系统的使用功能是否已运行正常,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均已处理完毕,现场是否发现结构和使用功能方面的隐患,参验人员是否一致同意验收,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等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阐述。 (六)整改通知书 上面要求记录质量监督站责令整改问题的书面整改记录,系指工程是否存有不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其他一般质量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毕。 (七)整改完成报告书,要求详细记录整改完成情况,并由建设方签字加盖公章、主监员确认整改完成情况,若在工程验收过程中,未有整改内容,也需要业主(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八)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1、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后,施工单位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 2、质量评估意见一栏: (1)项目监理部是否已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该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理。 (2)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主体工程(含网架、幕墙、干挂石材、地下结构、钢结构等)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4)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明确评定工程质量等级,质量站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内部函件 (九)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注意事项 1、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后,施工单位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 2、质量评估意见一栏: (1)项目监理部是否已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该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理。 (2)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c).主体工程(含网架、幕墙、干挂石材、地下结构、钢结构等)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3)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明确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签定。 2、工程保修项目一栏:除六项保修项目外,其他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增加,如国家有关法规需增加新项目的,应补充齐全。 3、最低保修期限一栏:一律用中文大写,最低保修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期限。 二、建筑施工合同需要备案么 1、建筑施工合同需要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如果有一份施工合同与已经备案了的施工合同内容不一致,那么以备案后的合同内容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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