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下列情形之一:3、劳动合同终止的;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风险提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