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 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