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伤乘客是否有责任? |
释义 | 地铁站负有基本的救助义务,未履行可以起诉公共设施管理者,索要10%至20%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按责任比例起诉赔偿。 法律分析 地铁站负有基本的救助义务,如果未履行,应当以公共设施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起诉讼,可以索要10%至20%的赔偿,包括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康复费,必要路费,伤残鉴定费,伤残鉴定等级的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的抚养费,住院伙食费,精神损失费等需要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起诉赔偿。 拓展延伸 乘客受伤:法律责任与赔偿问题 乘客受伤时,法律责任与赔偿问题涉及多个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受伤通常由运营者承担一定责任。运营者应确保车辆和设备的安全,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护乘客的安全。如果运营者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导致乘客受伤,乘客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然而,乘客也有责任在合理范围内保护自己的安全,如遵守交通规则和警示标志。如果乘客的行为或疏忽导致自身受伤,责任可能会部分或完全由乘客承担。在处理乘客受伤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事故的性质、证据的可靠性以及受伤乘客的行为。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来确定各方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结语 地铁站作为公共设施管理者,应承担基本的救助义务。如果未能履行这一义务,乘客有权以公共设施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乘客可以要求10%至20%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康复费、必要路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同时,还需考虑责任比例,如被扶养人的抚养费、住院伙食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在处理乘客受伤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问题时,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事故性质、证据可靠性和乘客行为等。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来确定各方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禁止乘客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第三十七条各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开展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鼓励推广应用安检新技术、新产品,推动实行安检新模式,提高安检质量和效率。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