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是怎样的 |
释义 | 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为质量问题,5000元以上的为质量事故,其中,5000~5万元的为一般质量事故,5万元~10万元的为严重质量事故。1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级,10~30万元的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30~100万元的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00~300万元的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还有50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工程倒塌或报废;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