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犯的枷锁是要带上吗 |
释义 | 死刑犯的枷锁自从第一次判决到执行死刑的整个过程,都需要带。根据我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在中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案件从侦查到起诉,从审理到判决,直到交付执行刑罚之前,绝大部分嫌疑人、被告或罪犯的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在看守所度过的。对于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同样羁押在看守所。因此目前看守所的主要执法依据是由国务院颁布1990年3月17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从上世纪的一些报刊杂志、电视新闻中,可以了解到一些地区的看守所给死刑犯加戴的械具包括手铐和脚镣,其中一些为非制式械具。近些年,从各种媒体的报道来看,看守所一般只给死刑犯加戴脚镣,而不戴手铐。当然,如果需要离开监室,一般还是会戴手铐的,这是针对所有在押人员的现实需要。死刑犯情绪较不稳定,有逃跑、自杀、自残、伤人的可能。目前,中国的看守所的现状是多人羁押于同一监室,而且,看守所警力与在押人员的数量严重不成比例。为了保证死刑犯本人、同一监室其他在押人员及民警的人身安全,同时加大脱逃的难度,从看守所的监管需求上看,给死刑犯加戴脚镣是有一定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其实,这种做法并不是当代中国特有的。很多国家和地区就有类似的管制手段,台湾也还保留着类似的做法,虽然受到一些来自国际的批评。此外,在中国的刑法史,战国时代的《周礼·秋官司寇·掌囚》中记载:“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这里的上、中、下指所犯罪行的重、中、轻。这里的桎是束缚双脚的刑具,梏为束缚颈部的刑具,类似于枷,拲是束缚双手的刑具。可见,中罪及重罪者都要戴桎。也就是说,给罪犯加戴械具的做法,古已有之。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检察机关驻所检察的主要任务是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在崇尚法治、保障人权的今天,如何确保被羁押、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看守所使用械具等一系列管理手段是否合法、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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