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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释义
    

法律主观: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客观: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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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