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申请人本人申请的情况,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个人申请,二是企业申请。首先,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1)我国内地公民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可以提交中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2)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来往内地通行证;我国台湾地区居民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者经确认的身份证。(3)具有外国国籍的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者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其次,企业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第二,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情况。代理他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能够证明委托事项、代理权限、委托期间等内容的材料,用以证明受托人的身份以及受托权限。如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经公证委托书或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登记人员见证下签订的委托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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