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分类 (1)、从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角度进行区分,可以分为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实践中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而申请人只针对其中部分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此时原则上应将所有行政主体均列为被申请人。此时,如申请人拒绝追加的,诉讼中的做法是将应追加的被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还是在复议中是否也应该追加为第三人。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复议制度救济性质还是监督性质出发,都应追加为复议程序当事人,当然为了尊重申请人对利益冲突方当事人的追究权利,只定为第三人而不是被申请人,身份的区别并不影响复议制度发挥其作用;作为行政主体相对方的第三人则不具有行政主体身份,作为行政管理或服务的对象,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现实当中这一类第三人最为常见。 (2)、从行政复议请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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