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 (1)关税和有关费用。根据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一切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关税和费用,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除关税外,这些费用包括: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变动关税或出口税等;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票税、质量检验费等。 (2)与进出口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如由政府对进出口国际支付征收的一些税金或费用。 (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例如征收关税时需要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进行评估,所使用的评估标准、程序和方法均应以相同的待遇标准在所有成员间平等地实施。 (4)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规章与手续方法。如对进出口在一定时间内规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一旦规定这种要求,就必须是对所有成员的平等的要求。 (5)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如销售税、由当地政府征收的有关费用等。 (6)任何影响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及要求等。如对进口产品的品质证书的要求,对进口产品移动或运输或储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对产品的特殊包装及使用的限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第二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符合《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目录》(以下简称《物品目录》),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可以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向主管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自用物品通关时,海关可以对相关物品进行查验,防止违禁物品进出境。 自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可以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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