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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释义
    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原则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看,无论是管理经济,还是从事经济往来;无论是纵向隶属关系还是横向有计划因素的经济协作关系,都必须做到责、权、利、效相一致。
    我国国民经济各部门所推行的社会主义责任制,都是以责、权、利、效相一致为中性内容的。一切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其内容经济权利、经济义务都是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具体化。责、权、利、效相结合原则是经济法最重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责就是应当担负的责任,是职务上所对应的应承担的义务,是分内应做的事情。权就是权力,是个人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是国家行政体制与行业业务运行中所赋予特定人(单位)的支配力量。利就是利益,也就是得到的好处,利益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责权利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一般都说责权利要对等,才能调动积极性。也就是说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就应该具有相应的权利,同时应该取得相对称的利益。
    现实生活中,一般贯彻“责权利相结合”、“责权利对等”或“责权利一致”原则和遵循“责权利统一”机制,要求做到以下:
    1、责权利三位一体,即责任、权力、利益均统一于责任承担者一体,责任者既是责任的承担者也是权力的拥有者和利益的享受者;
    2、责权利互相挂钩,使成员能够有责有权有利,克服有责无权或有责无利的责权利脱节状况;
    3、责权利明晰化,使成员知道具体的责任内容、权力范围和利益大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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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8:4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