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按国务院颁发的国发文件精神,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满10年以上)年满55周岁,女工人(或工勤岗位)50周岁,社保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今年退休新规定,如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社保机构审核同意,缓退期间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应缓退的,应办理退休手续,超过退休年龄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凡是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不得退休、退职。对伪造证件退休、退职的,要追究本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不得为办理退休、退职而变更出生年月日,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日期和编造档案。违者要追究本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