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费者购买银饰产品遇到产品质量和价格欺诈应该受到到怎样的索赔 |
释义 | 产品质量过期可不可以索赔,产品质量不良索赔函 产品过期了,消费者当然可以索赔。销售过期产品属于产品侵权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以按照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要求商家赔偿。并且对于销售过期产品的商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产品质量过期可不可以索赔 产品过期了,消费者当然可以索赔。销售过期产品属于产品侵权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以按照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要求商家赔偿。并且对于销售过期产品的商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相关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产品质量过期可以索赔吗 产品质量过期可以索赔。经营者提供的产品质量过期的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一并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产品价款3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赔偿。 产品质量过期可不可以索赔 产品过期了,消费者当然可以索赔。销售过期产品属于产品侵权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以按照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要求商家赔偿。并且对于销售过期产品的商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消费者遇到欺诈应当应该怎样处理 遇到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一、协商和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二、投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三、行政申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决定申诉时,一般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四、提请仲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仲裁具有当事人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专家仲裁、费用较低、保守机密、相互感情影响小等特征。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由仲裁庭根据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五、提起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该内容由 王祖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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