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损失怎么追回 |
释义 | 刑事案件损失怎么追回 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虽然司法解释中提到,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可视为受害人寻求民事救济的法律依据,但因为该法条的笼统性,给实践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复杂性。公安、检察和法院在侦查、起诉和审理过程中对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对于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法院一般判决继续追缴。但是各司法机关往往因为对法条理解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操作方法: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于赃物的认定比较容易,但对于是否属赃款所购的赃物,公安机关在认定上比较困难,由此公安机关在查封、扣押财产时就会心存疑虑。其次,对赃款所购赃物的处理存在法律漏洞。 往往被告人用非法所得购置房产等财物较为普遍。对这些财物的处理,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其无拍卖、变卖的权力,无法对扣押、查封的赃物进行处理。对法院而言,刑庭只能作出判决,也无拍卖、变卖赃物的权力;执行庭按照法律规定只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财产刑,对于赃物的处理,执行庭没有权力。由此,造成了被扣押、查封的赃物无人处理的现象。再者,对于赃款尚未完全追回的侵财性犯罪案件,法院一般判决赃款继续追缴。但是对于此判决,公安机关认为其已经侦查终结,没有追缴赃款、赃物的权力,而法院认为追缴赃款并非法院的职责,因此,此判决如同空判。最后,对于追赃后,尚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法律上虽然规定被告人应退赔,但实践中,该判决由谁执行,如何执行均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刑事案件中报案人能否更改损失金额 1、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如果发现实际损失与报案时的情况不符的,可以向司法机关进行说明,由司法机关调查核实。 2、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中一种主要证据形式,必须真实有效。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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