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指为农村社区配套的生产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包括供销社、兽医站、农机站、咨询服务、晒场;托儿所、农村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室、小型体育活动场地、综合礼堂、农家书屋、村民广场与绿地、农村商贸服务设施、农村卫生服务站、环卫设施、变电设施、宗祠、庙宇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法律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国家发展战略为基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一)规划背景;(二)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三)指导思想和原则;(四)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五)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总体布局;(六)规划实施措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是否编制,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