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凡户口在外地的老年人(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且其独生子女或子女均在本区的,可申请来本区随子女入户。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有关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受理后及时办理呈批手续,并自受理之日,5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群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