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承诺期限内反悔行吗 |
释义 | 合同承诺期限内不能反悔。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就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违反要约效力约束应承担违约责任,受要约人因承诺该要约而拒绝他人相同的要约,或为了履行合同做必要准备所受到的损失,可以请求要约人赔偿。 一、什么叫要约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为承诺人)。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 二、影响要约效力的要约原因是什么 要约的效力:要约人的效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消灭的原因:1、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可再接爱承诺。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3、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4、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 三、要约承诺的生效条件 要约的生效要件是: 1、要表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内容具体、确定; 3、要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4、及时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的生效要件是: 1、一般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要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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