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准备前期资料 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2、入户权属调查 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3、测量地块成图 按照 农村承包土地 调查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4、公示审核 由村、组 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 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5、建立登记簿 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县级 农村土地承包 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 承包经营权 登记簿。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6、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 各地根据实际,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 7、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8、料归档 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农村土地耕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法的具体规定是什么的回答如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