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提交入党申请书后经过审核,成为积极分子,对经过一年以上培育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以列为发展对象,然后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党委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第十八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