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患有合同中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个人健康情况,或者隐瞒了重要病史、症状等情况,重疾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如果急性肝衰竭是在投保时已经存在,但被保险人未说明或隐瞒了这一情况,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九条 合同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对方提出通知,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 《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如实告知个人健康状况和其他有关情况。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于不如实告知的部分不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的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重大疾病保险保障。 第二条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罹患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而导致身故或者经医疗机构诊断属于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本合同有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健康情况和病史。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中对被保险人不予保险金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