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定金是保证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由一方预先付给另一方货币或代替物。定金数额明确,可通过罚则督促双方履行。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可抵作价或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返还;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双倍返还。定金是一种担保,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前由一方预先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来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于定金是预先交付的,定金的数额在事先也是明确的。因此,通过定金罚则的运用可以督促双方自觉履行,起到担保作用。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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