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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春诈骗罪量刑标准
释义
    1.第一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三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二万四千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四十五万元,并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以上是长春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回答
    (2)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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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9: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