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受人的义务有哪些? |
释义 | 1、支付价款。 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对应条件。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价款作出约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履行义务。即使买卖合同当事人未就价款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不导致合同不成立,可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标的物的价款。支付价款有两种形式,对零售或者小额买卖,可在交付标的物时一次支付结清,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使结清的支付方法;另一种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支付的非即使结清的大宗货物买卖支付价款的方式。 2、检验义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其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如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间内履行检验义务,一旦标的物出现瑕疵,则不能再要求出卖人对其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买卖人在履行检验义务时,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委托他人。对于检验标的物的地点,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在交付地检验。对于检验费用的负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也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标的物合格应由买受人负担;如果标的物不合格,检验费用则应由出卖人负担。 3、通知义务。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买受人在履行检验后,如遇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如果买受人怠于通知,则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出卖人明知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则买受人不受应通知时间的限制。 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卖家交付的标的物在数量、质量上有问题,买家可以拒绝支付货款,但是,买家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拒绝付款,已经构成违约,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也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分期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分期付款违约要付法律责任并影响征信记录在发达国家尤其重视,具体如下: 依据《民法典》: 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11条、标的物不符合质量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61条仍然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按照标的物的性质、损失的大小,合理的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减少价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之后,对方还有其它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55条、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本法111条承担违约责任。 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5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其支付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适用费。 综上所述,若,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61条,仍然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按照标的物的性质、损失的大小,合理的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分期到期价款的,出卖人一般有两种处置原则: 1、买受人继续履行分期付款的协议,鉴于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间支付价款,应当支付违约金,对违约金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延期付款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分期付款的买受人违约,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5分之一的, 出卖人有权要求其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同时要求其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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