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日照市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2、《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2004年6月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二、日照市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受理条件 船舶达到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条件 三、日照市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办理材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原《船舶最低玄全配员证书》(适用于换发) 原《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换发) 述明理由的书面文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补发) 四、日照市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