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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不给妻子和孩子生活费,离婚能把一部分钱要回来吗?
释义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现代民法上的扶养义务,基于扶养主体间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决定扶养的程度和标准有所不同:一是生活保持义务;二是一般生活扶助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都属于“生活保持义务”。该种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的,无论义务人生活是否富裕,都必须尽其所能甚至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以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使受扶养人的生活水平达到与扶养人相当或接近的标准。而其他亲属间的扶养义务,属于一般生活扶助义务,是有条件的扶养:须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并且他方有扶养能力时,才发生扶养义务。扶养义务人仅在不降低自己生活水平的限度内,给予受扶养人经济上的供养。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就形成了一系列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其中,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是直接根据配偶身份发生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婚姻所负载的基本功能。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形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如何,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在婚姻关系有效持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之间的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顾。既有物质的内容,又有非物质的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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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2:5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