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如下:1.对以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者以伪造、涂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2.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 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3.究刑事责任。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套现: ①非法套现是通过虚假的交易改变了资金的用途,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用途或者其他禁止的用途; ②利用不同市场中同一种产品或是接近等同的产品价格之间的细微差别获利。相关司法解释: ①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②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套现数额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套现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