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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房产分割的相关原则和方法是什么?
释义
    父母出资购房的处理、房屋使用权归属、婚前购房的权益分配、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争议、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以及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等问题。
    法律分析
    2.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①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①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②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③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5.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6.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
    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7.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
    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8.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
    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结语
    在夫妻财产分割中,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应视为个人赠与,但需注意父母的明确表态。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使用权性质的房屋和婚后购置的房屋,不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合同权利义务由购买方承担,增值部分为夫妻共有。对于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争议,法院不作判决,只判决使用权,最终所有权需另行解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可通过竞价、评估或拍卖等方式处理。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始部分属于产权所有者的个人财产。对于生活困难方,离婚后仍可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另一方需提供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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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1:4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