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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司法警察,因工作需要,可以佩带枪支。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枪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司法警察,因工作需要,可以佩带枪支。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佩带枪支的,须经本院检察长审查批准。业务用枪原则上公用,一般不配发给个人专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购买枪支弹药,应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申请和分配。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指定主管部门和专人负责枪支弹药的计划、分发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持枪证。携带枪支外出,应随身携带持枪证备查。去外地的,还应申领持枪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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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