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传唤到法院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被传唤到法院的程序是: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一、传唤流程是怎样的 传唤流程,具体如下: 1、传唤首先需要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2、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 3、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传唤时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1、传唤只适用于治安案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于证人、被侵害人等不能适用传唤; 2、对非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适用口头传唤,一律适用书面传唤; 3、在传唤中慎用强制手段和警械,需要使用强制手段和警械的,也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二、刑事传唤证是否需要签字 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时,公安机关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并没有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时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 拒绝签字表明拒绝到案,刑事传唤失败,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其他措施。 三、口头传唤的程序及时间 口头传唤的程序及时间是这样规定的:1、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2、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安机关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应当邀请有关公民作为见证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侦查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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