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如规定本要约有效期限为10天,或规定本要约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答复有效),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一、要约是什么意思要约如何消灭要约的多种原因 要约的效力:要约人的效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消灭的原因:1、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可再接爱承诺。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3、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4、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 二、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如下: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