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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租赁普通发票税率是多少
释义
    个人出租自己拥有房产权的房屋,应按照租金的百分之十二在出租房产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即房屋租赁税率为12%。房屋租赁税等于得到的租金收入乘以房屋租赁税。也就是具体收多少税还需要看您的租金收入。
    房屋租赁税率的计算,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房产税:租金收入的12%,从出租后的下个月开始缴纳。营业税:个人租赁住房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个人租赁住房月收入不足800元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不足4000元的,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房产税是买方交还是卖方交
    由买房者缴纳。1、房产税的征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价计征,一种是从租计征。征税情况: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在这里,所扣除的比例具地域性特征,是有房产所在地的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比例扣除。补充: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出租的,则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注: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征收的依据;投资联营的房产,则需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房产税征收依据;收取固定收入,则以出租房租金收入为房产税征收依据。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房产税征收依据,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在租赁期内房产税征收依据则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按房产出租租金征收的,税率为12%。对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则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3、出租房的房产税缴纳: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第二月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的,则从房屋使用或交付的第二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所缴纳税费比率:
    1、营业税,按租金的3%收取。
    2、城建税,按营业税的7%收取。
    3、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的3%收取。
    4、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的1%收取。
    5、房产税,按租金的4%收取。
    6、个人所得税(各省市的政策不一样,请具体咨询当地的税务部门)
    7、土地使用税,按每平方米2-8元收取。
    8、印花税,按租赁合同金额的1%收取。
    营业税:按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5%计算。
    城建税: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计算。印花税:按签订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将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经营和出租的房屋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应按房屋占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对加快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市场供应主体发育不充分、市场秩序不规范、法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三)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有关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五)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六)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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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8:3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