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借款期间没有利息,到期不还要支付利息。借款期间有利息、逾期后继续支付,但有上限。2、对于逾期利息双方可以单独约定,有约定就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而借款期间内有利息约定的,就按照借款期内的利息计算;无论是双方约定还是按照借款期间的利息计算,都不能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