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申请信息公开不回复应这样办: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如果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20个工作日后未予回复的,当事人可以以“行政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客观: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