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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相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评审专家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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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9: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