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复核的特点有哪些 |
释义 | 1、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审判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法律规定: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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